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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我校期末考试纪律的公告

时间:2016-06-16 00: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各学院: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我校期末考试临近,为了重申考试纪律,创建优良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将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纪律节录如下,请各学院组织同学进一步加强学习,要求达到每位同学知晓相关规定内容并自觉严格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信阳师范学院学生考场规则》有关规定节录:

 一、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本人学生证等证件放在自己课桌的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二十二条  考核(考试、考查)时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节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2.考试作弊者;

 

 

          教  务  处

            学生工作处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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